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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纪|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怎么处分?

2016年05月04日来源:共产党员网 作者:  点击数:

  中共中央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,开列“负面清单”,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。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,强化巡视监督,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。共产党员网推出“以案说纪”系列文章,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,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《条例》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4月22日晚,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、纪委书记何联勋(男,40岁)驾车途经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北门路段时,看见该校学生谢某(女,23岁)正独自返校,于是将车停在路边,并下车走上前伸手抓住谢某的手腕,要求“一起吃宵夜”。谢某挣脱并求助附近学生,何联勋见状驾车离去。

  事发后,广东省中山市对此高度重视,市纪委、公安部门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深入调查取证。鉴于何联勋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(四)项规定,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安分局于4月25日对何联勋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;经广东省中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,行政级别降为科员。

  【条例分析】

  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在此案情中,何联勋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纪检干部形象,造成社会恶劣影响,按照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(白世康 编辑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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